【案情】原告肖某、于某与被告肖辅琦系朋友关系。2009年3月,被告肖辅琦多次与两原告说其一个朋友会办理汽车驾驶证,办证者本人不用去考试即可拿到证件,两原告得知后即与其他朋友联系办证。2009年3月——8月,两原告先后交给被告办证款123800元,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驾驶证。同年8月20日,两原告在网上查询得知办证之事根本不存在,遂要求被告退还全部办证款,因被告已将该款交予第三人肖建平和梁崇忠,其已无钱退还,两原告遂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处理。
【分析】《民法通则》第92条规定:“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”基于此项法律规定,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内容的债权关系,即不当得利之债。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,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;受损人为债权人,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。其构成要件有四: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;他方受到损失;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;没有法律上的根据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,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。可见没有法律上的依据,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,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,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,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,尔后该依据消灭两种形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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